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适用范围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现有企业 | 新建企业 | 特别排放限值 |
1 | 颗粒物 | 所有企业 | 20 | 15 | 1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2 | 染整油烟 | 30 | 15 | 10 |
3 | VOCs | 60(120)3 | 40(80) | 30(60) |
4 | 臭气浓度1 | 500 | 300 | 200 |
5 | 甲醛 | 4.0 | 2.0 | 1.0 |
6 | 苯 | 2.0 | 1.0 | 1.0 |
7 | 苯系物2 | 10(40) | 5(20) | 2(10) |
8 | 氯乙烯 | 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 10 | 5 | 2.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9 | 二甲基甲酰胺 | 40 | 20 | 10 |
10 | 甲醇 | 60 | 40 | 20 |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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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适用范围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现有企业 | 新建企业 | 特别排放限值 |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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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2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2.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2.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浓度限值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1 | 臭气浓度1 | 20 |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高允许浓度 | 执行HJ/T 55的规定,监控点设在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
2 | 甲醛 | 0.20 |
3 | 苯 | 0.20 |
4 | 苯系物2 | 1.0(2.0)3 |
5 | 氯乙烯 | 0.4 |
6 | 二甲基甲酰胺 | 0.4 |
7 | 甲醇 | 8 |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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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重点废气排放源(如定型、涂层、高温焙烘、拉绒、磨毛等过程)产生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和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之间的标准状态下总干风量变化率不得超过5%,总干风量变化率按式(1)计算。

式中:
Q进——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总干风量,Nm3/h;
Q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总干风量,Nm3/h;
Φ——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总干风量变化率,%。
新建企业自2015年4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现有企业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