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4
发表时间:2018-04-09 17:26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2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2.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2.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式中: Q进——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总干风量,Nm3/h; Q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总干风量,Nm3/h; Φ——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总干风量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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